提示信息

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:

一、根据相关制度规定,受理举报范围包括:

(一)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
(二)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

(三)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;

(四)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等;

(五)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
二、对反映的以下事项,不予受理:

(一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
(二)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,如征地拆迁、劳动争议、经济纠纷、涉法涉诉以及党员干部职工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等内容的;

(三)仅列举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
三、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
四、提倡实名举报,请提供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。